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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人与人、人与人群关系的行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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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网络道德是时代的产物,与信息网络相适应,人类面临新的道德要求和选择,于是网络道德应运而生。网络道德是人与人、人与人群关系的行为法则,它是一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行为规范,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
    中文名:网络道德 外文名:Network moral 定义: 基本原则: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 斟酌原则: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

道德原则

基本原则

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

斟酌原则

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

1.全民原则: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

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全民原则包含下面两个基本道德原则:第一,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铭、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都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某些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用户,你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不要强求网络能够给你与别人不一样的待遇

2.兼容原则: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往障碍.

当我们今天面临网络社会,需要建立一个高速信息网时,兼容问题依然有其重要意义。“当世界各地正在研究环境与停车场的时候,新的竞争的种子也正在不断地播下。例如,Internet正逐渐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只有Windows在被清楚地证明为是连接人们与Internet之间的最佳途径后,才可能兴旺发达起来。所有的操作系统公司都在十万火急地寻找种种能令自己在支持Internet方面略占上风,具有竞争力的方法。”如之前360、QQ大战就是不兼容与网络无道德的体现,而PPMEET则遵从这项原则。

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一切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全体用户的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措施,谁都没有理由和“特权”硬把自己的行为方式确定为唯一道德的标准,只有公认的标准才是网络道德的标准。

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问题。

3.互惠原则: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应当履行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人和人之间总得发生一定的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就产生义务问题。”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

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学意识到后而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

主要特点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自主性

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

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去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开放性

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

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交往的方式与手段。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多元性

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

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网络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更多地具有自主性,它是网络成员自主自愿互联而成的,其成员之间的需求与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们一开始就是抱着同一个目的串连起来的。因此,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求同”,除了为此必须遵守的共同的道德之外,他们不需要、也不强求具有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那种统一的道德。也就是说,只要其网络行为不违背“网络社会”的主导道德,他们并不需要为加入因特网而改变自己原有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

或者说,在遵守网络主导道德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道德从事网络行为、进入网络生活。净化网络语言,优化网络环境,必须从网络道德抓起。网络道德是人性道德的折射。诚然,在现实社会中,世风不济,道德滑坡,这是人性道德低下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因此,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不仅要出台相应网络法规、网络道德守则,更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道德文化和道德教育的实施。因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有待于道德复兴;国家的崛起,有待于道德崛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一个没有道德的民族,是一个可怜的动物群体;一个不断追求高尚道德的民族,才是一个有希望的民族。

总之,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道德进步是否能够真正产生,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是否能够真正建成,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

主要体现

“网络推手”操纵舆论,最后娱乐了谁?

在这个媒介不断革新的时代,在这个我所专研热衷的电子商务行业,如今在我的职业道德中出现了信任危机。这八年的网络生活让我亲身体验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的混乱!最近经常看到网络推手这个代名词,我很诧异,网络推手是推动社会前进,还是制造社会的混浊。他们制造舆论来挑衅网民的承受极限、他们长期潜水于社区凭借对网民的了解就可以把所有人玩弄在股掌之中、他们制造许多无中生有的故事都成为了热点新闻、他们使一个个平民百姓转眼变成网络明星。“网络推手”到底是炒作家?还是民间星探?

你可以认为他们是网络探星,他们是舆论操手,甚至是无所不能的新闻创造者。他们操纵娱乐圈我没有什么感想,现实的娱乐圈也需要进行对其包装、虚构,炒作。这和网络的形式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都是一些疯子导,傻子演,之后展现给我们。而网络造星却要比现实中来的要快。成名的费用低、效率高,我真想知道这些网络红人到底有多少本事。网络里的明星和影视里的明星,网络里的星探和影视里的星探,网络里的推手策划和影视里的经纪人。

他们的区别和能力我们该如何衡量!他们都是主导一方,舆论一方,操控一方。无论他们所导演的是真实还是虚构,直接受害的都是我们这些草根民众。如果把这些对娱乐圈的虚构、炒作、夸张到政府、新闻、社会、教育,那这个道德底线可就越来越偏离轨道!栽赃陷害、互相诋毁、制造事端、操控舆论、这是网络瞬息万变的时代,我们可以引导它在一些方面的变化,但是那些我们无法预计的、无法想象的呢?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超出了道德底线问题。出现更严峻的问题?我不敢继续想象下去……

我记得在一个知名的网络推手的采访里他提到过,有政府的官员找他们进行权利与形象的包装维权。我记得当时他说炒作可以是个人,企业,但是自己是不会涉及维权这方面的内容。可是面对权势和利益的时候,这个底线能坚持多久。会不会受到其他影响呢?现在知名的网络推手已经意识到娱乐性的炒作是个良好的开头,他们已经转化到商业性,直接进入了社会发展的经济轨道中。现在他们操控的是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命脉。已经从当初的网络推手演变为网络公关策划师。策划师应该是新时代里富有经济理念的创新者。并非是潜水论坛多年的网虫、并非是炒作平民成功后的推手。他们应该是客户和市场的发动机。有着敏锐的思维和智慧、对市场的分析、对客户的掌握、对这个承上启下、拥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能够熟练运用经济管理、商务策划理论和各种实战方法为经济组织提供创新服务并取得明显绩效的专业化人员。

再谈网络推手中的新闻炒作。新闻是具有时效性真实性的报道和后续,而带有极强的目的时,’新闻”就演变成恶意的炒作。只为了新闻事件吸引大众的注意力。获得大量点击率,转载率,互动人群和网络复盖面。他们只知道一味加强炒作,保持网民的情绪高昂,眼里只盯着舆论的造势和大众眼球,在获得了巨大注意力和绚丽的表象之后呢,会不会是昙花一现?针对网络造星,我们可以大肆的炒作达到网络成名效果。但对于企业,我希望网络推手可以多修炼内功,千万不要把产品质量、管理要求、服务理念放在一边。禹含作为小辈只想真诚的提到一点:针对企业的策划方案一定要避免盲目性炒作,那样势必会影响品牌发展的稳定性。不要违背社会的基本原则,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不要侵犯了受众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危害广大民众的经济利益。更不要制造太多假象的“三情”事件,欺骗网民的情感和良知,会让这个网络显得凄凉。而且还会危及你们自身的生存,还会加剧这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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